在借款行为中,为债权提供
担保者在
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境下,具有为
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然而,他们在完成还款后,亦可向债务人进行索回资金的
追偿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
担保人所负的是连带
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偿还
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
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
证人在其所承担的
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倘若此种保证为一般性的,那么仅当债权人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
纠纷采取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强行执行债务人的资产仍无法满足欠款之需时,才能够要求保证人为其提供还款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