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及民商事仲裁之异同分析可见于以下维度:
首先,在机构设置层面,
仲裁委员会并不遵循行政区域级别进行层级式设立,而是成立一个特殊性质的专职机构以负责处理
劳动争议,其常设办公室机构往往被附设在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
其次,对于受案范围,仲裁涵括了民事、经济两大主要领域的大部分内容,亦包括各种类型的
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
财产权益的纷争;
然而,
劳动争议仲裁的范畴仅仅局限于此。
另外,就
管辖权的角度而言,仲裁是依据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其管辖权的,因此,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使用
诉讼手段还是仲裁途径解决问题,并能自由挑选合适的仲裁委员会;
反观劳动争议仲裁,它采用的则是属地
管辖原则,即当
劳动者之间出现劳动争议时,他们不能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必须预先通过劳动争议
仲裁程序才能受理,并且当事人之间无须签订仲裁协议。
最后,从裁决效力来看,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原则,一旦做出裁决,将立即产生法律效应;
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却属于“一裁两审”制度,当事人若对裁决结果感到不满,仍然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
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