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对于年龄尚未达到十四岁的尚处于生长发育期间的
未成年人,执法机构不应对其实施
行政拘留;
而针对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但未达到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群体,在
情节严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则可适当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具体而言,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若存在
违法行为,原则上不涉及到行政处罚问题;
然而,对于已经年满十四周岁者,行政部门应考虑其身心发展特点,并予以适当的宽大处理,以体现法律关爱和教育引导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责令
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