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界定,主要依据申请主体的差异而有所区分。
具体规定如下所示:首先,若是由雇主方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期限应从事故发生当日或
职业病被确诊、检验评定之日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三十个自然日以内。
其次,倘若由
工伤职工本人及其
家属,亦或是员工代表协会提出类似申请,其间截至日期则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被确诊、检验评定之日始起,且一年之内均允许进行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