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款中,倘若借款方亲自使用其本人的手机号码编制发送出的手机短信
借条,且该内容未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那么此类借据也被视为合法有效。
原因在于,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只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可以有形地展现出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并且合同双方可以随时提取查阅并使用这些数据电文,则我们就应该将此种具备这些特点的合同视为书面协议形式,而手机短信正好符合了这些条件,因此,我们认为手机短信形态的借条也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