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本质而言,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
信用卡的规范管理体系,而
犯罪的对象恰恰就是与信用卡相关的所有资讯和数据信息,包括个人
身份信息、账户密码等等。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该犯罪的具体实施步骤以及其客观现实表现形态。
首先,以各种隐蔽的手段和方式,例如偷窥、拍照、复印以及运用高科技手段等,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这被称为“
窃取”;
其次,通过支付金钱或物质利益的方式,从相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购买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这被称为“收买”;
最后,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这被称为“
非法提供”。
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它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并不需要特殊的身份或地位。
至于主观要件,本罪的犯罪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信用卡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却仍然进行了这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