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严谨的司法解释,关于人
民法院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应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即《
刑法》中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范,对公私财物进行欺骗侵犯的行为达到一定的金额,便会被定性为
诈骗犯罪。
其中,个人进行诈骗活动,其所涉及到的公私财产金额超过两千元人民币,将被视为“
数额较大”的情况;
当诈骗公私财产的金额累积至三万元人民币,就属于“
数额巨大”的范畴了。
若是某些借款者因特殊原因长期拖延还款,抑或是借助欺骗性的言语或行为以获得相应的款项,但却未能按期归还的话,尽管他们的行为中可能存在某些不当和欺瞒的成分,只要他们并无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或者未能迅速挥霍骗得的金钱,亦未故意逃避其应负的
债务还款,更没有继续进行欺骗或
虚假冒充的行为以掩盖其真实意图,而且也表现出真诚地想要尽力偿还欠款的态度,那么这样的情况都可以排除在诈骗之外,仍然作为普通的
借贷纠纷来对待。
同样,即便在打过
借条后又
伪造还款收据,谎称已经实现还款的情形,尽管这也属于欺骗性质的行为,但仍然不算做诈骗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