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规定的“资金挪用罪”,其具体定义如下:
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特定职务的员工,通过利用自身职位上的特权和方便条件,非法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私用,或用于向外借出给他人,并且这个行为涉及到的金额数量大,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如期偿还;
此外,即使尚未超出三个月这个期限,但是这部分挪用出去的资金被用于产生经济盈利活动,或者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也同样属于资金挪用罪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资金挪用罪的
犯罪主体是具有特殊性的,仅限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特定职务的员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