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赠与合同方面,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或者自由意愿予以撤回或解除。
然而,如要主动撤回,必须确保
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任何变更之前进行操作。
另外,针对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涉及公众利益的
赠与合同则不适用于上述规则。
至于法定撤回的条件和情况,一旦存在严重侵犯赠与人或其
近亲家族的合法权益、未能履行对赠与人的
扶养责任等任一情形都可提出撤回要求。《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