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人单位正式使用
劳动者之日算起,如在一个月之内,经过用人单位以
书面形式通告之后,该劳动者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
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结束
劳动关系,同时不用对该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然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
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在其实际工作期间所应得的全部
劳动报酬。
其次,若用人单位自正式使用劳动者之日起满一个月而未满一年的期限内,未能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
工资,并且需要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具备
法律效力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