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的问题,我可以肯定地回答:
确实存在补偿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应当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原始使用性质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具体而言,在征收耕地时,应当支付以下三种类型的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
其二,土地补偿费的实际金额,应为被征收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第三,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则是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为准。
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则是通过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所占有的耕地面积来计算得出。
最后,对于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为被征收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