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您个人自愿决定,确认不再与原雇主续约,该情况并不符合国家政策中关于领取
失业保险的规定,也就是说,您无权在此情况下领取
失业保险金;
然而,若原雇主未能按照合约规定提出
续签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向您提供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
按照现行国家
法规,此类情形被视为是非因个人意愿而导致的职业生涯中断,因此您有资格按流程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