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可撤销合同成立的理由,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因存在重大误解而导致签订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主体一方或多方会
误判合同的基本性质以及诸如价格、产品型号、数量、品质等关键条款,并且是基于这些理解的误差而达成的协议。
因此,对发生重大误解的一方或多方而言,有权力申请人
民法院或是
仲裁机关来撤销此份合同;
其次是由于受到
欺诈而签署的合同。
在这其中,合同一方会采用欺凌手段(例如
伪造公司的资质文件以及印章等等),使得另一方在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决定下签订了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遭受欺诈的那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援助,撤销这项被欺诈的合同;
此外,还包括因受
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在此过程中,合同一方或第三方可能会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来签定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撤销此份受胁迫的合同;
最后,在面对因受到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影响而签订的合同时,遭受损失的那一方同样拥有撤销该合同的正当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合同一方可能会利用另一方身处困境、缺乏判断力、迫切需要帮助等特定情境,与对方签订明显不公的(对于自己来说极为不利)合同,从而导致受损一方能够行使
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因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