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事务时,财产的分配原则通常被理解为
婚后共同财产将介于双方之间尝试公平分配。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例如:
1.当涉及到离婚事项时,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由他们自行协商决定如何处理。
若无意愿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则可诉诸于
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
抚养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断。
2.如果夫妻之间已经以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所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各自拥有,而其中一方由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或者配合对方家庭工作等方面承担了相对更多的责任与义务,那么在离婚时期,他们有权向另外一方提出人身
损害赔偿部分,而另一方也应该对此予以支付。
3.在离婚案件中,假若果一方因为生活上的困难而陷入困境,另一方理应对该方的住房等个人所属财产提供合适的援助。
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双方自行协定,若是无法达到共识,便需要由法院作出最后判定。
4.假如在离婚过程中,某一方试图通过隐匿、转移、破坏甚至毁灭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擅自制造
债务来企图侵占对方财产,那么在
财产分割过程中,对于这种加以隐藏、转移、破坏或毁灭
夫妻共有财产以及故意编造经济债务的行为,可对隐匿、转移、破坏或毁灭夫妻共有财产或故意编造经济债务的一方采取减免分配份额或者不分配的惩罚措施。
离婚落幕之后,如果另一方逐渐察知并揭露以上类似行为,他们可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重新分配结余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