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缓刑犯而言,新罪并不构成
累犯。
这是由于当
缓刑考验期满之际,原判定的
刑罚将不再执行,而并非真正实现了完整的惩罚过程。
因此,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累犯的基本构成要素。
我们所说的累犯,是指曾经受到过一定程度的
刑事处罚,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后的法定期间再度触犯应判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行为的
犯罪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结束或获赦之后,未满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即可视为累犯。
这就意味着,他们应当遭受更为严重的
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
过失犯罪或是年龄
未满十八岁的犯人犯罪,则不受此限制。《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