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子女在身故之后尚有
债务未曾负担,通常情况之下无可遵从其意付出
赔偿。
然而,如是其父母
继承了前赴黄泉的孩子所遗留下的遗产,他们须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中承担起债务责任。
继承人应对自身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负责,尽力履行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付的税收及
债务清偿义务。
然而超出手头实得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如继承人出于自愿愿负此责,则可不在上述约束范围之内。
但若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权益,对于前述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付的税收以及债务,便可不负有清偿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