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医院被判定为主要过错方,那么医院理应承担其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若患者由于医院的
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经过及时治疗并得以康复,
侵权责任人需要向受害方补偿包括
医疗费用、
误工薪资、护理供给、出行交通、住宿费、住院餐补及必要的营养补给等方面所实际产生的各种费用。
当侵权
责任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受害方身体残疾,他们除了要对之前已经列举的相关费用进行
赔偿之外,还应当支付受害方因安装残疾辅助工具所需的费用以及残疾人士在失去谋生能力后由
抚养、
赡养之人享有的必要生活支持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