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债权经过法定
诉讼时效后转变为自然之债,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然而,符合以下情形者例外:
首先,
债务人出于自愿的履行。
在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内,只要双方
当事人能够以自愿的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便不会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其次,双方重新签订协定。
当超过了
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原先的
债务问题再次达成约定,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再者,债务人在
催收通知书上签章。
即便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若信用社能向
借款人发送
催款通知书,且债务人在该通知上签署或加盖印章,则应被视为对原
债务的重新确认,其
债权债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债务人向
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
承诺书或询证函。
当诉讼时效期限结束之后,若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发往询证函,以确认其已发生的债务,此举相当于对原始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债权人的权益同样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