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探望权问题上,是否应当允许另一方将孩子接离身边,必须根据实际情形来进行判断。
假如双方在办理
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对于子女的探访事项未达成一致性意见,无法达成有效的协议,那么尚未承担
抚养责任的一方便无权将子女接到自己家中照护;
反之,若是在这方面并未设置任何限制或约定,给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和机会,则探望权的行使者自然有可能将子女带离。
毕竟,父母与子女之间纽带密切的亲情联系,始终不会因为
父母离婚这一特定事件而有所减弱甚至消失。
即便
离婚之后,子女选择跟随父亲或是母亲生活,他们依然是双亲双方共同的血脉亲情延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