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企业家或公司经营者由于涉嫌环境保护相关的
犯罪而遭到了
司法拘留。
在此情况下,如满足了特定的条件,仍有机会申请并获准予以
取保候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符合以下数个前提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首先,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的惩罚为
拘役、
管制或者是
附加刑;
其次,该人可能会因
犯罪行为而被判处
有期徒刑甚至更严厉的
处罚,但是只要他通过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危害;
再次,如果该人已经患上严重疾病或者生活无法进行自我料理,或者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需要照顾孩子,这些情况也可成为取保候审的理由;
最后,如果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且未得到妥善处理,这时候取保候审也可以作为一种选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