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必然涉及扣押在子女名下的车辆。
应明确指出的是,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属于子女,父亲和子女为独立的自然人主体,法律层面亦无强制性的“
父债子偿”之规定,因此从常规意义上看,父亲所背负的
债务,其子女并不具备还款的法定义务,换言之,不能随意实施扣押其车辆这样的行为。
然而,若车辆的所有权本就属于父亲所有,那么在
执行程序中,倘若父亲试图通过
产权变更手续将车辆转至子女名下,这便构成了财产转移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车辆
过户行为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从而获得对车辆进行扣押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