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益所有者在行使
不动产登记权利的过程中,具有明确资格去提出相关价值评估的需求,进而对他们的不动产进行全面且客观的价值评估,最终实现不动产的正式登记。
原因在于,权益所有者作为推动不动产登记业务进程的主要角色,在整个登记程序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关键性的地位;
而负责执行登记工作的机构,则需依据权益所有者的书面请求及具体要求,对不动产、相关资料等内容进行登记处理,始终以服务不动产权益所有者为行动宗旨。
然而,若不动产权益所有者并未主动提出相应的价值评估要求,那么相关登记机构便不能采取强制性手段,要求权益所有者完成不动产的价值评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