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无故
离家出走的情形下,男方享有向法庭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女方孕育胎儿期间(包括孕期和产后一年之内)以及女方在施行终止妊娠行为六个月以内这两种特殊情况之外,任意时间段内的夫妇双方均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若女方离家出走且音讯全无达两年时间之久,男方需首先向法院正式申请宣告女方失踪,之后方可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如此一来,法院便可依法作出
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