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担保人并非次
债务人,然而鉴于其为
债务提供了
保证,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那么该担保人将被视为次债务人。
在此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履行相应的债务。
需要明确的是,次债务人即是债务人的债权方,亦即
民法理论中常说的“第三人”。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