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婚姻解除的
诉讼案件中,
撤诉行为可细化为两大
类别,其中之一便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其次,亦存在视为撤诉的情形,这类现象常发生于原告未能及时缴纳
诉讼费用乃至未亲自出席庭审的情况下。
对于这种情形,在此不做赘述,仅针对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申请人撤回
诉讼请求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被告为了获得原告的宽恕与谅解,主动书写
保证书并作出承诺,从而导致原告选择撤回诉讼并且与被告修复关系;
其二,原告与被告在关于
离婚事宜上达成共识,决定通过
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
纠纷,在此背景下,原告提出了撤回诉讼的申请;
其三,原告由于遇到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例如被告拒绝出庭,导致原计划在第一次
离婚起诉结束后立刻进入第二轮
诉讼程序,因此,原告被迫放弃了诉讼,选择撤回。
撤回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当原告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在法官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
司法机关表达撤销自己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意愿。
法院对这种撤回申请予以确认的行为即称为“按撤诉处理”。
无论撤诉方是出于何种原因提出的,这个过程都将引发一系列特定的法律效应。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
提出离婚诉讼的人在人
民法院接到案件并开始审结之前,都有权利随时撤回诉讼,至于是否批准撤回诉讼请求,全权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裁决。
在提出撤诉申请时,相关方必须提交一份清晰明确的撤诉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但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六个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