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故意隐瞒自身所负担的
债务并不被视为诈骗行为。
婚姻
诈骗犯罪通常指的是,
行为人以实现婚姻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
数额较大,已达到
刑事犯罪标准的行为。
若这些财物实际上被用作婚礼筹备等
结婚相关事项的支出,则应视作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而若这些财产仅被行为人个人使用和支配,此时便应看作其个人的债务来进行承担和清偿。
然而,若该笔债务主要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开支或者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就应当由夫妇彼此共同负责偿还这部分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