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财产所有权人未经另一方的明确授权与同意,独自将彼此间共同所有的房产出售给第三方,且此第三方以合法买卖的态度买入该房地产,支付了相当于市场价格的合理款项,并且已完成房地产的相关
过户及登记程序,那么在此情况下,反对出售该房产的一方无权收回该房产。然而若此第三方不符合上述要求,即未能以善意买方的姿态购
买房产,亦未支付应得的公正
对价,同时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完成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和注册,那么这种情形就使得尚未同意售出房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第三方主张恢复对于该房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