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在法律规定上并不具备为其父母撰写
遗嘱的资格。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
自书遗嘱需要由订
立遗嘱的本人亲自执笔完成才具有
法律效力。至于
代书遗嘱的订立要求更为严格,必须要有两位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其中之一还需承担起帮助代书的职责,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
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遗嘱的见证人还是代书人均不得成为遗嘱受益人。因此,作为父母的
法定继承人的子女们是没有权利协助父母起草遗嘱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