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过程中尚未合理分配的
共同财产,无论哪方均有提出
财产分配要求并主张其公正性的权利。
在此情境下,原定的三年内
诉讼期效理论上应不再具有约束力,法院此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这部分资产出具公正、合法的分配判决。
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应被认定为由夫妇双方共享持有。
共同所有者所提出的
财产分割请求,本质上并非是对他人是否愿意进行财产分割行为的请求,而是旨在让他人承担起与他们协商并确定双方所有份额的具体方式和细节的责任。
从
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将共有物进行合理划分,实际上是每个人自由行使自身权利的表现形式。
因此,请求以分割方式处理共有物的请求权,实则是构成了一种独立的
形成权,不受
诉讼时效期限上的限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
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