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之场合,若
赔偿义务人和
赔偿权利人均达成共识且明确表示希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相关调解工作时,他们应当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
递交书面调解申请书。
对此种情况,官方机构——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调解处理,并以十天作为此项调解工作的法定周期。《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第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第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第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第四,造成
财产损失的,从确
定损失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