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如果对于相关部门所做出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感到不满,向上一级政府机构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
关于
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行政复议流程如下:
首先是申请环节,然后进入审核阶段,接着是文书送达环节,以确保相关文件,例如申请书副本和裁决书等都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至
当事人手中。
最后则是
执行程序,一旦裁决书生效,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都需要严格按照裁决结果开展相关工作。
以下是可能引发您提起行政复议的一些情形:
(一)倘若您对国家机关针对您的行为所作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表示异议;
(二)若认为相关部门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对您构成了侵害;
(三)如果你对
行政机关就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持有异议;
(四)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存在不当;
(五)当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您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时;
(六)在您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七)当您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征收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时;
(八)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应为您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但却未依法办理;
(九)当您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而彼方却没有依法履行的时候;
(十)当您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
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却未依法发放时;
(十一)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到了您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