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主体进行变更时,无需重新
签署合同,而是可以直接在原有的合同文件中注明合同主体已经发生了变更,同时要求新的合同主体在此处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这种情况下,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由新的
合同当事人取代了原先的合同当事人,然而,合同的客体,也就是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却并未发生任何改变,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等同于合同的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