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指出,
合伙企业在宣告破产之后,其清理
债务偿还责任的顺位,必须要考虑到预先规定好的
清算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要求。
也就是说,当清偿完合伙企业各种所需的清理由共同承担责任,扣除
清算费用和职工薪资、社会保障基金(即
社会保险费用)、法律规定的
赔偿金及应付税款等之后,剩余的合法资金,应根据所有
合伙人签署的联盟协议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分配安排。
若该联盟协议并未明确相应的条款或规定不清晰时,应由全部的合伙人通过主动商议的方式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如果经过仔细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他们应该按照各自实际缴付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摊责任;
而在确实无法确认各合伙人的
出资金额比例时,则需要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承担各自的分摊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