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则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可予以解除:
首先,
承包方将
建设工程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的情况;
其次,若发包方所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如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等,未能达到强制性的质量标准,亦或是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协助义务,导致承包方无法顺利开展施工作业,且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
工程转包、
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
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