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女方仍然有权提
起诉讼
申请离婚。
首先需要对男方宣告为失踪,然后才能着手申请
离婚程序。
在对男方做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时,需要满足以下一些特殊条件:
(1)申请方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地位,也就是必须被判定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
(2)申请的对象必须是已经明确失去踪迹的人员;
(3)失踪时间必须达到法定的两年期限;
(4)申请方式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形式进行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