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交通事故
赔偿主体之识别,无疑属于一项费解而错综复杂的议题。
关于
责任主体究竟应该由出租方抑或
承租方共同承担,业界在实务操作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若欲确认出租车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归属,首当其冲,应当针对各类不同的运营模式,逐一进行细致甄别与分析;
其次,我们需要根据车辆运行控制以及盈利归属这两个标准来完成责任判定。
具体而言:
1.如属于客运性质的出租车,其中车辆为出租车公司所有,当此等车辆在运营期间所导致他人伤害之时,可依三种不同的经营形式加以区别对待:
第一类情况下,若由出租车公司聘请司机自行负责经营运作,那么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原则,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第二类情况,若属于
承包经营关系,则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归于承包商,而发包方则在法律意义上需
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最后一类情况,即车辆为租赁经营性质,车主是否应对交通事故引发的连带赔偿责任,仍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若出租车系由车主个人购置,然而《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及《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却记录在出租车公司的名下。
在此种状况之下,倘若该辆出租车在运营途中给他人带来了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的士司机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若司机无法全额赔付,剩余未偿还的
债务将由出租公司予以承担。
3.至于出租车由司机亲自持有,同时亦持有《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并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均列明在司机个人名下的案例。
在这样的情形之中,若出租车在运营期间对他人造成了损伤,司机应当独自基于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承担任何
连带责任。
此外,无论该出租车进行何种集中管理及其服务,其背后的相关管理与服务机构皆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