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
担保的法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
留置权,也就是
债权人在不履行
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对方提供的动产进行衡平债权;
其次为
定金,指
合同成立后,
当事人一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付给另一方的金钱;
再次,
保证乃是债的强制性担保的一种,其含义在于保
证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达成确认,即若
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义务,则由保证人遵照预定条件承担
履行义务或偿付责任的
法律行为;
接下来是
抵押担保,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不转让对某一特定物质的占有权,而是以此为契以实物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措施;
最后是
质押担保,顾名思义即是债权人将特定货币、证券等权利凭证交付给第三方保管,并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