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可视为未曾
结婚的情况,由于其法律约束力从始至终不存在,因此在该关系中,
当事人无法享有合法夫妻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关于双方在
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事宜,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进行妥善处置;
若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需要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依据保护无过失方权益的法律原则予以公正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