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书
遗嘱的有效性问题,由于其形式方面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不宜被直接宣称为有效。
然而,倘若我们能够通过其他相关
证据来证明这份遗嘱确实反映了
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意志自由,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这样的遗嘱定性为有效的。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对代书遗嘱所设定的严重的格式要求,我们得知该遗嘱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关键要素才能获得法律认可:
一是要求在撰写过程中有两位或更多拥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
证人在场,并且允许其中的一位作为替
代理书人进行书写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
见证人、遗嘱人和
代理人都不得是
继承人、受遗赠者或者与其之间存在明显利害关系的个体。
二是所有在场人员(包括遗嘱人、代书人以及见证人)都需要亲自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并且标注清楚年、月、日等详细信息以供查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