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绪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确实具有出省旅行的可能性,但前提条件必须要经过负责执行
刑罚的相应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批核准。
然而,在准确地阐述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明确“取保候审”这一制度的基本概念。
所谓“取保候审”,便是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环节之一,目的是为了保障那些虽然身处
刑事追诉过程之中却尚未遭到实际拘禁惩罚的法律主体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防止他们因为恐惧而逃脱或逃避相关部门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等手续。
在此过程中,法定保障的方式包括了两种途径——由
当事人提供信任度较高的
担保人或是提供适当金额的现金作为
保证金,再配合由法院出具的
保证书。
只有如此才能
保证这些从中获得
保释的人都能随时接受
传唤或应邀聚集,无须担心因外离而出现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这期间,无论何种情形下,所有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身份的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随意离开自己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城,否则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
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