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双方能够就
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仅仅意味着司法机关会在
量刑方面予以适当宽容处理,但并不能够等同于不再承担任何
刑事责任。因此,即使
当事人在案件达成和解后依然有坐牢的可能性。唯有在面临如下情景时,依法可能获得法院作出不
起诉决定或宣告无罪的判决,从而避免牢狱之灾:(一)
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且危害程度微小,难以归类为
犯罪行为的;(二)犯罪行为的溯及力已经超过法定
追诉时效期的;(三)根据国家特赦令而予以免除
刑罚的;(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告诉才处理”原则的
犯罪,若没有提起控告或者撤销了告诉事项的;(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去世的;以及(六)按照法定义务免责条款规定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