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触犯多起
犯罪行为且具备
取保候审资格,便可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乃是指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机关在
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之中,对于尚未受到
刑事拘留但是因涉嫌
刑事责任而被追诉者,为了预防他们逃脱司法调查、起诉与审判程序,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是交纳
保证金,同时呈交
担保书,以此确保随时听候
传唤的一种
刑事强制性保障措施。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便可以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1)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旋律适用
附加刑罚;(2)在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方面,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
社会危害性;(3)若存在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等情况,只要选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4)当案件的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仍未完成审理,此时需要采用取保候审来延续。取保候审操作具体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