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则可被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首先是
重婚行为或与异性保持长期
同居关系;
其次是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对伴侣进行残忍的虐待以及遗弃
家庭成员的严重
违法行为;
再次是沉溺于赌博活动或无法戒除毒瘾等不良嗜好而反复无常;
最后,若因情感上的矛盾而导致的长时间
分居生活超过两年,也可作为依法判定
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