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对于
子女抚养权之变更,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合意来实现。具体哪些情形下,父母任何一方均可请求由法院采纳进行变更呢?首先是,与子女生存环境密切相关的父/母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养育照顾责任的;其次是,与子女生存环境相关的父/母任一方,在对待子女的
抚养问题上出现了疏忽义务甚至虐待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了明确且严重的负面影响;再者,年龄已经达到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还具备抚养孩子的实际能力;最后是,存在其它完全合法、合理的理由,使得
抚养权须得进行相应的变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