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共同利益
债务应由
债务人资产及时进行
清算补偿。
2.若债务人所拥有的资金无法完全清偿所有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则应对第一优先级的破产费用进行首先偿还。
3.倘若债务人财产已无力承担所有破产费用或共同利益债务,便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优先
赔偿。
4.如遇到
债权人破产申请审查费均无法全额支付之时,管理人需要向人
民法院提出关于
破产程序终结的书面请求。
同时,人民法院亦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十五日之内依法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最终裁决,且将此裁决结果公之于众。《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曰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