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达到其
有效期并未
续签时,该劳动合同即被视为自动终止。
然而,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期满后若未能达成续约协议,是否应给予经济
赔偿,须依据如下几种具体情况加以详细分析。
首先,倘若所涉单位决定不续签,那么其必需向雇员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是由劳工方拒绝续约引发的问题,将再次细分出两种可能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了原有的
劳动条件,而劳工仍选择不续签,那么此时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而劳工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续签,那么在此情况下,劳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按照劳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应视作一整年处理;
而对于工作年限低于六个月的情况,则需向劳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