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已婚夫妇在
离婚之际是有权选择索回
彩礼的。倘若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却未曾共同生活过;或者虽然办理了手续,但在婚姻生活中并不幸福,这样的情况均可申请退还彩礼。此外,若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造成生活上的严重困扰,也同样具备索回彩礼的资格。关于退还彩礼的各项细节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处理
彩礼纠纷时,应秉持依法依规尊重民风民俗的基础原则。在是否应该退还彩礼以及退还多少的问题上,必经根据双方是否已正式构成婚姻关系这一关键因素来做出最终裁决。
2.如男方在
结婚前就给付了彩礼,那必然需要建立在离婚的前提之上,方能考虑实施返还彩礼的请求。若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提出此项请求,则不再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因在于此时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他们都仍被视为一个单独的个体,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
夫妻共有财产制度进行财产管理和划分。
3.必须确保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否则法律将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4.在处理彩礼事宜时,应明确区分给予与收取彩礼者各自的主观意图。
5.彩礼接收者在收受彩礼后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登记,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遇到这种情况时,对于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应当给予积极的支持。
6.对于彩礼的给予及领取对象,应从广义角度去理解和欣赏。在实际操作中,给付彩礼并不仅仅局限于男女双方之间的行为,它往往还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互动与期望。
7.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后致其生活出现严重困境。
8.关于
彩礼返还适用的
诉讼时效问题,属于原则性的
法律常识,此处不再赘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