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
建筑工程领域中,验收工作均由相关建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作为业主单位,建设单位须严格遵循国家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所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系统化的采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同时,还需建立起完善且规范的建设项目档案体系,以待在建设工程圆满完工之后,能够迅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相应的建设项目档案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