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在
诉讼时效内提出有关
债务的
诉讼,这类诉讼通常具有三年
有效期。
对于那些明确规定固定还款周期的债务而言,自还款到期日起的三年内属于诉讼时效范围,若超过此界限,将失去要求人
民法院提供法律保护的资格。
对于定期付款的债务,如果
债务人在还款期限截止日后未能
履行义务发布了无具体还款日期的
欠款声明,这应当被视作诉讼时效已被中止,然后从收到欠款声明的次日起算,重新累计诉讼时效。
至于那些并非定期但却未予注明还款日期的
民间借贷行为,尽管其不受
诉讼时效规定的束缚,但仍受到长达20年的法律保护期限的限制。
与此同时,对于这类无固定期限的债务,如果
借款人明确表达了拒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意愿,需要由借款人承担
举证责任,以证实其确实表明了这种拒绝的态度,那么,自该借款人明确表示拒不还款的那天起,就应该开始使用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
只要过了诉讼时效期,如果
当事人双方就原有的债务达成
还款协议,或是借款方在
催款通知函上签署名字并盖章,就等同于这项原始债务得到了新的确认,从而这笔债权和债务的
法律关系就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