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离婚行为摒弃了以往一定需经过
分居阶段的传统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夫妇若长达六个月的时间均处于分居状态且彼此达成了
自愿离婚的共识,同时对于家中
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育问题亦已达成一致的话,便可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
离婚手续。然而在法律程序上,若婚姻中的任一方有离婚之诉求,可先寻求所在社区或单位公正委员会进行调停协调处理,如未能化解矛盾,再向有
管辖权的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若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夫妻双方已经连续性地分居超过两年,那么在此情况下,即便
当事人第一次没有成功取得离婚判令,但如果他们在此之后仍然保持分居状态达满一年,另一方向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时,确应准许离婚。以下列举几种常见能够证明夫妻间存在分居情形的有效
证据:1.一方当事人在外独立居住时所租住房子的
租赁合同;2.夫妻二人间就婚姻分居事宜签署的正式书面协议,该协议形式要求具有书面特征,口头私下协议则需要得到对方当事人承认;3.夫妇之间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记录也可作为有力证明,用以证明二者之间因感情不和而产生分居这一事实;4.人力证据同样具备参考价值,例如二人均熟知的朋友或亲友,虽然这类证据在性质上容易与提供证据的一方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涉及到私人事务,因此单单依靠
证人证言不足以让法院信任,还需补充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